影视投资法律关键词——著作权(下)
三、著作权的法定归属
✎ 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
这个“制片者”并非影视行业中的“制片人”,制片人往往是某个具体的自然人,而“制片者”往往是指“出品人、摄制单位”等等,即投资、组织制片并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他单位)。国外的影视作品往往写明著作权人是谁,但是中国的影视行业没有这个习惯。究竟是谁,往往要看合同的约定,而往往在最早的影视投资合同中就会涉及这个问题。涉及到权利的问题,往往是核心的问题。由于目前我国影视投资多方投资的比较多,所以电影的著作权往往归好几家影视公司所有。
✎ 我国《著作权法》还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电影是一种综合各种作品形成的作品,包括剧本、音乐、歌词、绘画等等,很多作品可以独立出来使用。比如,剧本可以出书、歌曲可以单独演唱等等。法律规定,这些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作者有权单独行驶。
在影视拍摄过程中,有的投资方希望这些单独的作品也归制片者(投资公司)所有,怎么办?著作权是私权利,权利人是可以自由处分的。虽然法律规定了可以单独使用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驶其著作权,但是如果与这些作者签订合同,把这种单独使用的权利划归制片者的话,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以,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但是,如果没有约定,就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
四、是否取得著作权的区别
在影视投资中,有的投资人希望同时也有部分著作权,有的投资人只想进行财务投资,不想成为著作权人。那么,是否成为著作权人有哪些区别呢?
❦合同上的权利与《著作权法》上的权利
如果拥有部分著作权,那么除了享有合同中约定的权利,还享有《著作权法》上规定的权利。
如果没有著作权,则只享有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只能根据合同的约定主张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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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使用作品的决策权和“分红权”
影视作品属于合作作品,往往有数个著作权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也就是说,如果是著作权人,在作品的使用上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如果其他著作权人使用了该作品,有取得收益的权利。比如,某些影视剧时隔多年依然在不断的播放,那么著作权人都有收益的权利。
如果不是著作权人,则要看相关合同的约定。合同中往往会对影视的投资、拍摄、放映等作出约定,但是对于远期的利益很少考虑到。
❦投资收益比例和收回投资时间的差别
根据行业惯例,在不主张拥有著作权的时候,投资人经常会提出其他的要求,比如提高收益比例或者提前收回投资等等。当然,这不是必然的,也要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各方的谈判能力。
本文对影视投资中需要注意到的关键词“著作权”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其实现实情况中情况更加复杂,还有很多需要注意的事项,比如曾经出现过项目方跟投资人签订合同的时候所有投资人的著作权占比加在一起超过了100%的情况等。但是,影视投资的过程中首先需要有著作权的观念,其他的问题总是万变不离其宗的。希望本文对读者有所帮助!(作者:赵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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